问:暂时进出口报关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流程;
2、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 30日;
3、 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4、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备注: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 "字样】验放);
5、属地申报: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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