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为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19 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 个月,涉及 211个税目。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应邀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晤,就中美经贸问题达成了重要共识。为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 个税目。有关事项如下: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 2019 年3月31日,对附件1 所列 28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18 ﹞ 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 所列 116 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 ﹞ 7 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 67 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 ﹞ 8号)所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 附件 3。
公告同时指出:暂停加征关税,是落实两国元首共识的具体举措,可以扩大适销对路产品进口,满足国内市场和人民需要。我们希望,双方按照两国元首共识,以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和言而有信、言行一致为前提,朝着取消所有加征关税的方向加紧磋商,积极构建平衡、包容、共赢的中美经贸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