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通过ATA单证册进口一台车床,该车床先运到天津参展,然后再运到北京参展,请问我司应该如何申报?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第十八条 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对于没有向海关提供全程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问:您好,因为业务调整,我司计划开展加工贸易,但是因为仓库租金的问题,我司想把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别的地方,不知道海关允许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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