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乳制品进口报关 流程
乳制品进口前期准备:
(一)确认客户进口资质:1.食品流通许可证;2.食品国内经营资质;3.进出口权。
(二)国外发货人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办理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国内收货公司备案,办理国内收货人备案:国内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酒类贸易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四)乳品标签备案,申请企业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2.中文标签数据文件留底;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5.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中文标签注意事项:
1.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易于辨认和训读。
2.所有内容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3.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5.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7.当新创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位置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8.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9.为避免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10.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做标题;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按要求标注。
11.各种配料应按规定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
12.配料的定量标示按规定要求不标示。
1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定量计量单位组成。
1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15.原产地或地区: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别或地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
16.在中国依法登记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17.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8.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19.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日期。
20.国家法律法规即要求以及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进口乳品报检申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三、进口乳品报检时提供的资料: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3.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4.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5.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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