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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