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通

鹏通进口供应链专注代理进口一站式服务

关注鹏通,进出口政策先洞察

你知道报关单,但是你了解舱单吗?

作者: 编辑:鹏通进口报关员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25
信息摘要:
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单。

舱单

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 ()单信息。

舱单

一体化报关单可以跨关区对进出口岸的舱单进行核对、核注、核销。

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由口岸地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

舱单查询

海关总署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舱单查询和舱单预录入查询功能,区域海关舱单信息均可查询。具体请登录海关总署网站首页一办事服务一信息查询一新舱单信息查询。

传输舱单义务人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分拨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舱单分流

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疏港分流完毕后,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舱单变更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 ,可以进行变更:

①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②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③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④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变更舱单需要什么材料?

①《舱单变更申请表》;

②提()单的复印件;

③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⑤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来源:杭州海关12360热线

【相关推荐】

成功案例

联系鹏通

  • 400电话:400-1598-021
  • QQ:3001398809
  • 邮箱: inquiry@chinapantom.com
  •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北路18号碧桂园中心2206-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