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九条 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一条 海关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化妆品(货物)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
(七)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办理材料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与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品种、数量);
(五)与深圳地区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合同(进口水产品收货人提供)。
三、办理流程
(一)登录“进口食品境内进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录入并提交有关信息。
(二)将以上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到深圳海关福强路办公区递交资料。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四、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按A4规格递交一份。
2.企业在收货人备案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请在“检验检疫机构”项中选定“深圳局本部”,否则不能在深圳海关备案。
3.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4.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人应按要求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不良信誉记录。
5.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6.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7.企业备案完成后,在货物进口前须向进出口食品安全处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注册。(水产品及燕窝、乳制品、杂粮杂豆等其他动植物源性食品)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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