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马上准备从澳大利亚进口货物入境,想要享受协定税率,请问原产地证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产地证书应当由澳大利亚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具有澳大利亚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三)以英文填制;
(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问:我司有批料件一直存放在保税仓库快1年了,请问保税仓库存放货物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问:我公司以公式定价进口的货物因作价标准和折扣改动,在规定期限内确定不了结算价格,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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