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进口的货物,实际的装货数量比合同多一点,但我司是按照实际数量付款的,请问向海关申报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数量还是合同的数量?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问:您好,我司打算内销一批加工贸易制品,请问海关征税时是按照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吗?
答: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三条 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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