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 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