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州市商务局获悉,为压缩福州口岸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优化福州市国际贸易营商环境,《福州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近日印发,有效期至12月31日。
《办法》明确,申报口岸、进口口岸均在奖励范围内,包括积极采取“提前申报”(到港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和“到港即报”(到港后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的申报单位。其中,符合条件的“提前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 60元,“到港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30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 次。
《办法》还明确,申报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申报口岸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申报上月提前报关数据。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将追回已发放奖励金,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失信企业将纳入征信系统。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提前申报是指在舱单数据提前传输的前提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报关单,海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待货物实际到港后办理查验及放行手续。(内容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