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物检疫范围涵盖哪些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各物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所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等;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规约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在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时,国家禁止哪些物品进境?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哪些货物、物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所列禁止进境物: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过境动物等,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审批机关有哪些?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由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负责审批。
哪些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入境前,需办理检疫审批(检疫许可)?
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前需办理检疫审批:
(1)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
(一)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二)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七条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内容来源:杭州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