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 80号)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商应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一)熟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配备熟悉我国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进口的食用植物油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五)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
二、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备案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及《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 年第148号公告)的要求,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备案工作。
三、东莞植物油进口清关报检须知
(一)报检单位根据《出入境检验报检规定》,提供箱单、合同、发票、原产地证书等进口货物申报资料。报检时,应在品名后注明散装。
(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Q要求的进境食用植物油需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三)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四)报检时须提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五)散装食用植物油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要求,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六)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文件》。
(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四、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及《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 年第148号公告)的要求,建立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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