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6月发布的第60号和第 61号公告,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
新报关单录入界面(进口)
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若涉及与中方AEO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应当如何填报?
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写要求:名称(一般为英文)及编码(指AEO编码)
具体填写规范如下:
台湾:未互认,但正开展互认试点
台湾: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中国海关与已互认的国家或地区AEO互认措施不完全相同, 具体以海关总署相关公告为准。
不要着急,中国海关正在加快推进与重点贸易国家和一带一路国家的AEO互认磋商。按照AEO互认合作规划,到2020 年,中国海关将力争全部完成与“一带一路”已建立AEO制度且有合作意愿的国家的AEO互认。
与此同时,中国海关还在积极开展与日本、加拿大等主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合作,并有望在年内与日本签署AEO互认安排。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中新加坡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中韩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内港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内港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中欧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海峡两岸)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中新西兰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瑞互认)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