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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知识】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与不予征收指南

作者:海关总署 编辑: 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4-08-13
信息摘要:
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企业)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

【进口知识】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与不予征收指南

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企业)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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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滞报金征收情形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2.如何申请滞报金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1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3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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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滞报金减免的流程有哪些

企业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申请滞报金减免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 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 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 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 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上述第(二)项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5.有哪些情况,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1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 企业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 企业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 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5 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删单重报都不予征收滞报金,以下两种情况仍需计征:

一 ?  企业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日期在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含)及以后的,仍需计征滞报金。

二 ?  海关对滞报金的不予征收,是建立在企业如实、规范申报的基础上的,如企业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删单的,产生的滞报金仍需正常计征。

因此,提请企业注意报关单申报质量和重新申报的时限,只有如实、规范申报,且在删单之日起十四日之内重新申报,才可以不予征收滞报金。

海关小贴士:

删单重报和直接退运是滞报金不予征收的常见情形,提请企业及时关注上述两种情况的税费情况,如产生滞报金,符合不予征收条件,请及时与申报地海关联系,进行不予征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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