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展览品暂时进出口监管要求
近年来,展会已成为文化交流、技术交流和经济协同的重要平台。“展览品”作为一种海关特殊的监管方式,备受展览业从业者的关注。那么“展览品”这种监管方式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展览品”和“暂时进出货物”两种监管方式的区别
“暂时进出货物”(监管方式代码2600)和“展览品”(监管方式代码2700)两种监管方式常被大家误解为并列关系,而实际上“展览品”属于“暂时进出货物”的一种特殊形式,二者是包含而非并列关系。
在实际申报时如果暂时进出境货物符合展览品的定义,则需要按照监管方式“展览品”的要求申报,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则按照监管方式“暂时进出货物”的要求申报。
二,展览品的适用范围
展览品包括:
(一)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二)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三)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材料;
(四)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三,相关定义范围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是指:
(一)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
(二)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三)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五)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注意: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主管地海关,是指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
四,展览品的监管手续
(一)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
并且提交展览品清单和展览会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时,向主管地海关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对于申请海关派员监管的境内展览会,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
(二)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对于没有向海关提供全程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五,展览品的期限和延期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六,展览品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规定: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注意:
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5.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第(一)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