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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108号(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108号(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本次检验监管模式调整的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二)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三)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不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四)“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我国是全球铅、锌第一消费大国,为有效维护我企业的合法权益,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口铅矿、锌矿实施品质检验并出具证书。在近期的调研中发现,企业对海关检验出证的要求存在差异,部分企业进口矿产品种类固定或单一,品质稳定,质量风险低,有的企业还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以国外供货商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卸货港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还有的企业实验室自检能力强,能满足进口矿产品检验需求,不需要海关检验出证。根据上述情况,海关总署决定将检验方式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以满足企业差异化需求,给予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检验方式的权利,使企业可更为主动地安排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模式调整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方式。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向海关申请品质检验,海关将根据申请实施品质检验、出具海关品质证书。(三)对企业不申请实施品质检验的,是不是不需要在口岸实施检验监管?本次模式调整只是针对品质检验要求进行调整,现场检验检疫的要求不变,仍需在口岸环节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严格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未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不允许进口,坚决将有毒有害物质挡在国门之外,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