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解读
1. 电商出口货物6个月准予退运,不含食品;其他方式出口货物1年内准予退运;
2. 出口时已征收的税收返还(未退税证明或者补税证明);
3. 电商货退运原因:滞销,退货;其他方式出口货物允许质量问题;
4. 货物要求:“原状退运进境”--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5. 提供资料: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退运货物的定义及代码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分类:退运出境,退运进境
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
2.1本监管方式适用以下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0110 | 一般贸易 | 1523 | 租赁贸易 |
0139 | 旅游购物商品 | 2025 | 合资合作企业设备物品 |
1616 | 寄售代销 | 2225 | 外企企业设备物品 |
1831 | 外汇免税商品 | 3010 | 货样广告品A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3039 | 货样广告品B |
3422 | 对外承包出口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3612 | 捐赠物资 | 3511 | 无偿援助 |
4039 | 对台小额 | 4019 | 边境小额 |
0130 | 易货贸易 | 9739 | 其他货物 |
2.2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2.2.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
2.2.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其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2.2.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其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2.2.4“租赁不满一年”(1500)、“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2.2.5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2.2.6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退运货物适用的法律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