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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修理物品知识分享

作者: 编辑: 来源:www.pantomsc.com 发布日期:2023-05-08
信息摘要:

核心总结

1. 货物进出境维修需要办税款担保(即保证金),复运进出境完成后办理保证金退还;

2. 货物进出境维修有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

3. 出境有偿维修的,按照复进境时的税率,汇率计算完税价格,征收维修费的税金;

4. 超出海关允许期限的,按照一般贸易征收税款;

5. 修理物品分为有偿维修和无偿维修,分进境维修和出境维修。

修理物品的定义与代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分类:进境维修/出境维修;有偿维修/保修

修理物品的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关于修理物品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第四十六条 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第四十七条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四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条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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