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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商标侵权风险有哪些?

作者: 编辑: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发布日期:2022-12-13
信息摘要: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海关法》赋予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深圳海关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对自主创新企业的培塑和保护,助力深圳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也是深圳海关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中查获比例最高的侵权案件类型。本文以总结海关近年查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特点为基础,对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应当注意的商标侵权风险要点进行提示。

一、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出口货物上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以特定形式使用与相关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上述特定形式,是指以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在进出口货物本身、包装、容器、标签上或是在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据、检验检疫证明等交易文书上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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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员依法查扣侵犯“DIESEL”商标权手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参考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二、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在相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似商品,一般是指与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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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侵犯小米公司“MI”商标权手机壳等配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参考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十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一种相对复杂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在与相关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常见的商标近似情形有:

(1)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2)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

(3)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

(4)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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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近似侵权“YSL”商标权的“Y8L”皮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参考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四、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

权利人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中登记被许可进出口企业的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等情况。即便获得了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许可,企业在进出口货物上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相关商标,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海关有权对所查获的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的侵权货物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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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在海关业务系统登记的许可使用人信息

参考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五、未经授权使用证明商标

区别于日常接触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一类特殊的商标,用以证明相关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为了顺利进入目的国市场,在产品上附着目的国关于产品安全、质量等领域的认证标志(即证明商标)成为常态。然而,在未经权利人根据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检验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关证明商标的行为,与未经许可使用商品商标的行为一样,都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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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的未经授权标有“UL”证明商标的驱鼠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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