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颁布了2022年第11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等报关单位的备案工作。该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Q1:报关单位备案还需要哪些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Q2:我们是某某大学,无进出口经营权,目前需要进口设备用于教学用途,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吗?
可以办理临时备案。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Q3: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如何提交?
办理渠道一: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办理渠道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可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Q4:企业的一些信息变更了,需要在海关做什么操作?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