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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进口通关指南

作者: 编辑: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发布日期:2022-12-01
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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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是火灾发生时用于灭火救生的重要工具,手提式灭火器因其便携的特性,成为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灭火灾,可手提移动,存放在公众场所或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小编就带着你一起来了解进口手提式灭火器的通关手续吧。

手提式灭火器进口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应满足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T 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的规定。

(二)性能和结构要求:

应满足GB 4351.1-2005、GB 4351.2-2005的规定。

(三)认证要求:

手提式灭火器需要按照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8-032014)进行CCC产品强制性认证。

(四)环境保护要求:

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特种设备监管要求:

部分消防产品涉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压力容器,进口至我国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获得许可,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别提示: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规定,旧压力容器,属于旧承压容器的一种,在我国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范围内。

手提式灭火器进口申报

按照申报品名,对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确定是否属于21大类中的消防产品,再对照界定表或认证实施规则中表述确定是否在目录内。

目录内产品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时货物属性栏选择“11-3C目录内”,许可证信息添加“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并填写证书号。

目录外产品申报时货物属性栏选择“12-3C目录外”,备注栏需备注:411/410不适用强制产品认证。

手提式灭火器进口查验

(一)检疫

为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进口货物到达口岸时,海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检疫。特别是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卫生检疫尤为重要。如果进口消防产品使用了木质包装,还要进行植物检疫。

(二)检验

海关工作人员按照SN/T 3244-2020《进口消防产品检验规程 手提式灭火器》中的总要求,包括对进口消防产品的安全要求、性能和结构要求、环境保护要求,采用符合性验证模式或抽样检验模式进行检验监管。

检验主要项目包括:示值误差检验、密封性能检验、强度试验、水压试验、喷射性能试验、操作力试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和灭火试验等。

经检验合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准予进口;经检验不合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整改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重检仍不合格的手提式灭火器,不得进口。

特别提示: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对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等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但灭火器(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和简易式灭火器)、仍然在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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