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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高频咨询(十三)(冷链食品进境、海关主动披露)

作者: 编辑: 来源:广州海关12360 发布日期:2022-12-09
信息摘要:

1.进境旅客出现疑似霍乱的症状,海关将如何处理?

答:针对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的马拉维、贝宁、喀麦隆暴发霍乱疫情相关情况,为了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海关总署发布了2022年第40号公告(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要求,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同时,来自上述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2.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是否会进行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的规定,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3.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会如何处置?

答: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的规定,应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样品进行分级分类处置。海关将阳性货物信息和检出信息及时通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并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和通关保障工作。

4.进出口企业申请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是否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如何向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业务?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6号(关于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的公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公司资质、业务范围等材料。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海关多元化税款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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