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即包括了租赁进口货物在初次进口时的申报进口手续,以及分期交纳租金每次缴纳税款时的申报纳税手续。
申报时除应当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特别要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直接有关的文件。应包括租赁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届满租赁货物的归属等情况,从而依法征税。
2.征税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根据租金支付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1)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应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应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提醒注意: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后续监管
租赁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必须接受海关有效监管,海关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
“租赁贸易”进口清关需要的资料
1、发票
2、装箱单
3、租赁合同/协议(明确明租赁金额,租赁期限,租赁产品品名、货值)
4、租赁情况说明
5、报关委托书
6、租赁备案申请等----------具体资料以实际情况和当地海关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