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丰富葡萄酒爱好者们对不同品质葡萄酒品鉴需求的同时,企业对于如何规范申报进口葡萄酒的需求亦不断增加。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则第二十二章进口葡萄酒规范申报要素填报的注意事项。
1.品名
是指葡萄酒的中文及外文名称,一般可以包含有酒庄名称、葡萄品种和葡萄酒类别等信息。税号22041000主要为汽酒;22042100、22042200主要为非汽酒。
2.种类(汽酒)
这里所列的汽酒,是指最后发酵过程中在密封容器内加入二氧化碳的葡萄酒(原装汽酒),或装瓶后人工充气的葡萄酒(充汽酒),要求温度在20℃时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3巴以上。税号22041000项下主要为汽酒,须按要求申报;税号22042100及22042200无须申报。
3.酒精浓度
是指商品按容量计的酒精浓度,用“%vol”表示,根据酒标规范填报。
4.级别
是指葡萄酒的等级划分,一般按质量和产区划分。但不同国家、产区、品牌的级别分类方法不同,须按商品具体情况准确完整填报。确实没有级别划分的则填写“级别:无”或“无级别”。
5.年份
是指用来酿造葡萄酒的葡萄的收获年份,而不是酒的装瓶年份。在酒标上,一般都会写有酒的年份。也有很多葡萄酒是没有年份注明的,比如香槟等,是通过混酿调配得来的。如酒标未标明年份,应按实际情况申报无年份。
6.产区
是指酒标上标明的葡萄酒的产区,应填报酒标标明的最小子产区的中文及外文名称。没有标明产区的最低级别葡萄酒,酒标也标明了国家(地区),应填报国家(地区)的中文及外文名称,不可填报“无产区”。特别是在法国、意大利等对产区严格划分的国家,产区通常是伴随着等级一起写的。产区是葡萄酒的重要标志,不会有“无产区”的酒出现。
7.酒庄名
是指生产葡萄酒的酒庄或酒厂的中文及外文名称。如为生产厂商灌装(非酒庄灌装),则填报生产厂商的中文及外文名称。
8.葡萄品种
是指用于酿造葡萄酒的主要葡萄品种的中文及外文名称,如为多种葡萄品种混酿,填报两个主要葡萄品种并注明“混酿”。
9.包装规格
是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应按包装方式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零售包装酒,应当注明单位包装容量x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例如“750毫升x6瓶/箱”或“750mlx6瓶/箱”;散装非零售包装酒,应当注明升/桶或升/集装箱罐,例如“1000升/桶”。
10.进口方式
税号22042100及22042200项下葡萄酒需按要求申报进口方式,具体分为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等四种不同的进口方式,申报时应按实际报验状态在以上四种进口方式中选择一种申报。税号22041000无须申报。
11.品牌
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施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申报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因进口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已确定商标或商标权的,需填报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另一种是未确定商标或商标权,需要在国内综合保税区重新赋予商标再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