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目前,主要按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附件对产品结构、工作参数、产品用途等的具体定义和描述来界定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该目录包括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4位专用监管代码157个。其中,锅炉代码6个、压力容器代码19个、压力管道代码42个、电梯代码15个、起重机械代码35个、客运索道代码10个、大型游乐设施代码21个、场车代码4个、安全附件代码5个。
另外,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有对特种设备的基本描述,但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的要求,自2014年10月30日起,一律按照新版《特种设备目录》的描述界定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海关监管要求
①设备附带部件属于特种设备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107号)要求,有关部件应取得我国生产/制造许可。
②进口产品属于或附带蓄能器的,根据《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要求,只需进口蓄能器壳体生产厂取得制造许可,但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壳体制造厂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③压力管道元件随锅炉、压力容器整机进口的,根据《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要求,上述元件随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④进口特种设备属于旧机电的,如在《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项下,不准进口。其他允许进口的旧特种设备,需获得我国准入许可,并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还应提供有效排放达标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