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想从国外进口木材,不知是否属于濒危,在进口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书?
答:建议将样品递送给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定木材的具体树种。根据HS编码对照《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简称:商品目录),如在商品目录内且为CITES公约管制树种则需办理《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如在商品目录但不属于CITES公约管制,则需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此外,对于列入CITES管制的物种商品,如遇到其对应的商品目录没有EF监管条件的,也需依法向海关提供《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
2.《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可以在木材进境之后再办理吗?
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3.进口附录Ⅲ所列的木材,我国是如何管控的?
答:我国实行了比 CITES要求更为严格的濒危物种管控方式,所有附录Ⅲ所列的物种,进口时均应向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申请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也可称:进口许可证)。
4.东南亚进口的大叶桃花心人工林是否需要办理《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答:大叶桃花心木 Swietenia macrophylla(新热带种群)列入附录Ⅱ,由于该物种在全世界许多热带均有人工引种,并有国际商业贸易,例如印尼、菲律宾出口的大叶桃花心木,这种虽然被列入附录但又属于豁免范畴的,应向国家濒管办申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同样,对于物种本身列入 CITES附录的,在进出口监管时还应根据其具体的货物类型看是否具备公约豁免条件,满足豁免的,按要求办理物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