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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进境小知识

作者: 编辑: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发布日期:2022-11-11
信息摘要:

— 音像制品的范畴有哪些 —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注意:游戏光盘不属于音像制品哦。

— 邮寄音像制品进境是否需要交税 —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超出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未达到货物报关的情形,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货物报关手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 企业进口音像制品的要求 —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 境外赠送的音像制品如何申报—

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

接受境外赠送的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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