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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醋酸进出口安全监管要求

作者: 编辑: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发布日期:2022-11-17
信息摘要:

冰醋酸进出口安全监管要求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乙酸为易制毒化学品,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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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货物包装

冰醋酸是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第8+3类危险货物,闪点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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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相关国际危规。

(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要求

冰醋酸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Cas No.6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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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冰醋酸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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