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进出口审批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指的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3.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4.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的美术品进出境,应当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办理进出口手续。
5.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果与原批准文件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进口或者向上述地区出口美术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7.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