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后,进口企业如何办理化妆品通关手续?
0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0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0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安全性承诺。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0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0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06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化妆品的成分须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如有批件或备案凭证,其品名、成分及使用方法等,还须与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中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