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哪些要求?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2.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3.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如为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中文标签还应符合我国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要求。
海关部门对不合格的进口肉类如何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如标签或包装部分项目不合格),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进口肉类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包含哪些内容?
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会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等追溯信息。
2020年8月1日起,海关部门为企业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正式由纸介质升级为电子化。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时,如需申领电子《证明》,则可在涉检信息中填写申请人手机号,在海关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及其他业务流程后,便会将包含电子《证明》编号、查询码等信息的短信发送至申请人的手机上,申请人可根据操作指引,在电子证书信息查询网站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到该电子《证明》,企业可根据需要下载保存“证书PDF文档”或者“证书二维码”。
非法入境的肉类产品存在什么风险?
由于非法入境肉类来源的国家和地区、动物来源、屠宰、加工、储存、运输等情况均不清楚,且无法确认,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卫生和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
1.可能携带动物疫病病原,引起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危害,如果是人畜共患病,还将威胁人的健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超出我国限量标准, 甚至可能含有我国禁用的 “瘦肉精”等药物;
3.屠宰、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的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存在污染、 腐烂等安全卫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