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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通关小贴士

作者: 编辑: 来源:厦门海关12360 发布日期:2022-11-02
信息摘要:

特殊物品的准入要求

大部分特殊物品的出入境流程可分为四步:检疫审批、报关、检疫查验、海关放行;部分高风险特殊物品还要实施前置的风险评估和后续监督管理;通过寄递渠道和携带方式(非自用)出入境的特殊物品也需要取得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

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注册并登录“互联网+海关”政务平台(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tswpwebserver/tswp/view/homepage)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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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报关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出境前或到达口岸后,凭借《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或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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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查验

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

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 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 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 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 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 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取得《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或者取得《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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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监管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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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则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需向海关出示医院相关证明,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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