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申报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海关申报: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制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制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制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制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卫生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制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4.非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
5.进口预包装乳制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进口预包装乳制品上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