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危险化学品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4.《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
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7.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8.GB/T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TIPS
1、进口货物装运前,国内收货人应向国外供应商索取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自行审核并翻译成中文版本,按要求粘贴或栓挂在货物包装上
2、如国内收货人获取不到相关资料或无法确定资料是否合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少量样品,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审核。
3、确保一书一签信息真实、准确并相互一致,格式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安全数据单16项,危险公示标签6项)。
海关查验
口岸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验核,口岸查验环节需检查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以及进口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等是否符合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需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合格后予以放行。
TIPS
对自查发现对危险公示标签、随附安全数据单等资料、标签类错误等问题,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好正确版本,及时整改,提高通关时效。
倡议
为了提升危险化学品通关时效,减少口岸滞留风险,建议企业在境外启运危化品运往通关口岸之前,按照上述通关tips提前准备资料,进行提前申报,并主动联系海关预约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