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80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主体的履约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履约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
什么情况下能够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根据规定,凡进出口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限制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申报。凡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的中成药的,出口厂商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海关申报。
申请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符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至十五条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2.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
3.数量和用途;
4.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5.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海关查获的濒危物种黄檀木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批准文件;进口或者出口合同。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 海关查获的鲟鱼制品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 海关查获的走私象牙制品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在通关过程中,应当如何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
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无须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