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 23 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对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所涉及的40余部规章予以修改,有关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海关总署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大幅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86种监管证件除46种保留验核(其中 42种实现联网核查)外,对其余监管证件不再验核。在精简监管证件的同时,海关总署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完善,在对现行有效180余部海关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所涉 40 余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和调整,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规章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次清理对有关监管证件作出的联网核查和不再验核决定,本次修订对有关规章作出如下调整:
对于上述需要实行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海关总署还分别会同相关证件主管部门发布联合公告,规定了海关在通关环节对监管证件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的作业流程以及进出口企业的申报要求;同时明确,因计算机管理系统或者通信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以提交纸本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还有极少数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无法在进出口环节实现联网核查,本次修订在规范调整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基础性规章《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专门增加了相关条款,即“海关与相关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基于此,本次修订对有关规章所规定的上述监管证件,譬如《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以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等,统一删去了要求企业在进出口环节提交海关验核的相关规定,简化通关手续,进一步降低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制度性成本。(内容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