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9号
关于公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根据第218号修订),公布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作为归类决定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自 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
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 1 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
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对有关事宜进行公告。自 2019 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0号
关于调整中蒙载货清单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和蒙古国两国海关间的联合监管合作,便利两国贸易往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载货清单》数据的传输工作,以电子化单证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据凭证。自2018年12月 1日起在中国二连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2019年1月 1 日正式开始在中蒙双方口岸传输电子载货清单数据。自2018年12月1 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
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2019年1月1 日起实施。